上海市山东商会章程修正案(草案)说明
我会现行《章程》为2017年1月15日三届一次大会上通过。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的条文已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2021年10月发布了新的《上海市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我会章程与示范文本有些条文有一定差异。为进一步规范商会运作,促进商会优质发展,比照示范文本条文,结合商会实际情况,对章程修订意见如下:
一、章程题目更改为:《上海市山东商会章程》(根据示范文本)
原为:山东省驻沪单位协会(上海市山东商会)章程。
二、第一章修改内容
1.第一条,内容修改为:“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山东商会。”
原为:“ 本商会的名称是山东省驻沪单位协会(上海市山东商会)。英文名称是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 ,缩写SCCS。”
2.增加第三条,内容为:“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成立了党组织:中共上海市山东商会总支委员会,上级党组织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组织综合党委。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根据示范文本)
3.第四条,内容修改为:“本会的宗旨: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为促进上海、山东两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根据示范文本)
原为:“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崇尚科学文化,诚信友谊合作,互助携手发展,团结、凝聚在沪山东籍企业,增进交流、联谊与合作,推动鲁沪两省市之间和国内外经贸科技合作、人才交流与资源开发,服务于鲁沪两地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及社会进步,推动会员事业发展。 ”
三、第二章修改内容
1.第八条,修改为:“本会的业务范围:组织商务考察、展览展示、信息交流等活动;提供经济协作、业务培训、商务咨询等服务;开展公益项目。”(根据示范文本)
原为:“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会员提供合作交流、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经贸洽谈、展览展示、经济协作等服务。”
2.第九条第(一)款,改为:“(一)遵纪守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根据示范文本)
原为:“(一)遵纪守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四、第三章修改内容
1.第十条,内容增加:“单位会员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确认。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为单位会员代表。”(根据示范文本)
2.第十一条,内容改为:“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取得本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登记证书。”(根据示范文本)
原为:“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取得本市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商业机构登记证书。”
3.第十二条第(二)款,内容改为:“(二)经秘书处审核通过,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根据示范文本和实际需要,参照有关商会做法)
原为:“(二)经商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核通过;”
4.第十五条,内容改为:“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担任理事、监事、负责人等职务的,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辞去职务后申请退会。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担任的相应职务也一并终止。”(根据示范文本,参照有关商会做法)
原为:“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2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5.第十六条,内容改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根据示范文本和本会实际)
原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五、第四章修改内容
1.第四章题目,修改为:“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根据示范文本)
原为:“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事”
2.第十八条,内容修改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根据示范文本和商会实际。示范文本规定会员数量超过200人可以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我会近几年发展较快,会员数量远超200人,为便于运作改为会员代表大会。)
3.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但会员代表数量一般应不低于会员总数的30%,(根据示范文本和商会实际)
原为:“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4.第二十一条,内容修改:“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通知各会员代表。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代表只能接受一份委托。”(根据示范文本和商会实际)
原为:“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5.第二十二条,内容增加了:“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根据示范文本);“制定或修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办法”(根据示范文本);”第(五)款改为“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原为“第(四)款 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改由理事会选举或罢免,在二十四条第(六)款中体现)
6.二十三条,内容修改为:“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须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有关商会做法)
原为:“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须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7.二十四条,内容增加:“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或修订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监事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
(九)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三)授权秘书处审核通过会员入会和退会申请;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原为:“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监事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免;
(七)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二)决定设置或聘任执行会长、顾问、名誉会长、名誉监事长等,并规定其权利义务等。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8.原二十六、二十七条删除。(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有关商会做法)
9.第二十六条,内容增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
原为:“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
10.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内容修改为:“(二)在原籍地和本市经济发展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第(六)款增加:“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根据示范文本和商会实际)
原为:“(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较高公信力;”
11.第二十八条,增加下列内容: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根据示范文本)
12.第二十九条,内容修改为:“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二)款,内容修改为:“(二)热爱商会工作,有自愿服务商会的精神,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根据示范文本)
原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热爱社团工作,有自愿服务社团的精神,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13.第三十条第(一)款,内容修改为:“(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第(四)款,内容修改为:“(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原为:“(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14.增加第三十一条内容:
第三十一条“本会在运行中实行轮值执行会长制度。
(一)参加轮值人员:常务副会长。
(二)实行轮值办法
① 会长主持商会全面工作,对商会轮值执行会长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对参加轮值的人员进行管理指导。
② 轮值时间:每个轮值周期为一年。
③ 每期轮值由一人或若干人担任轮值执行会长。
④ 轮值执行会长的产生,采取自行报名、民主推举、领导班子推荐等办法,后经商会理事会同意确定。
(三)轮值人员职责
① 轮值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接受会长的管理。
② 具体组织实施商会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重大活动。遇有紧急重大事项或突发事项时,会长可召集执行会长(扩大)会议进行紧急处置,待条件许可时召开相关会议进行确认。
③ 可代表商会参加重要会议活动,参加商会专业分会、会员企业及兄弟商会、有关社团组织召集的与商会发展建设相关的活动。
④ 可代表商会接待办理全国各地商会、相关领导的来访、双招双引等公共事务。
⑤ 协调受理会员企业诉求、意见及建议,帮助解决重要事项。
⑥ 组织策划商会的企业走访、专业培训、特色活动等。
⑦ 按照商会年度工作目标,制定每季度和月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⑧ 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轮值执行会长辞去职务,应向会长或轮值执行会长团队提出申请,其轮值执行会长资格经理事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轮值执行会长单位调整代表,其轮值执行会长资格需重新申请。”
(根据相关规定和我会实际情况,删除有关常务理事会内容,增加有关轮值执行会长内容)
15.增加第三十二条内容:
常务副会长具有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抓好理事会领导工作及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
(二)轮值担任执行会长,期间行使轮值执行会长职责;
(三)按照工作分工,抓好分管工作;
(四)根据会长授权,代表商会及会长组织或出席相关活动;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根据要求和实际需要)
16.第三十三条,内容修改为:“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应当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行业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且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
原为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人选应当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行业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创新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17.第三十四条,内容修改为:“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或办公室、财务部、对外联络部等),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第三十四条内容增加:“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具体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示范文本)
原为第三十三条:“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18.第三十五条,内容修改为:“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代表机构(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原为第三十四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19.第三十六条,内容修改为:“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7人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
监事由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推荐或从会员单位中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财务等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增补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监事会补选,补选监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补选的监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监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监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监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其监事资格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自监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监事单位调整代表,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监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监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自监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监事长单位调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选举。”
原为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人选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
监事由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员单位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20.第三十七条,内容修改为:“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理事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原为第三十六条:“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六、第五章修改内容
1.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内容修改为:“(一)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原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一)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2.第三十九条,内容修改为:“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增加新内容:本会会费标准设为四级:
本会会费实行下列管理办法:
(一)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和本会的财务规定,加强会费的管理。会费使用接受本会监事会的检查,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二)本会制定或修改标准,由理事会提出会费标准草案,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三)本会会费设立专账管理,在收到会员的会费后,开具财政部监制上海市专用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除会费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四)本会收取的会费,按照《章程》规定,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五)本会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六)本会不得利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等强制会员入会并收取会费;
(七)本会会费收缴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执行。会费收缴要保持连续性,具体实施细则由理事会制定,会员企业如遇重大疫情、灾情及不可预见因素等原因缴纳有困难的,经理事会同意,可予以缓缴或减免等。
原为第三十八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3. 第四十六条,内容修改为:“本会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原为第四十五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七、第七章修改内容
1.第五十一条,内容修改为:“本会终止,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原为:“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2.第五十二条,内容修改为:本会的剩余财产……“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根据示范文本)
原为:“第五十一条 ……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慈善组织。”
八、第八章修改内容
第八章附则,内容修改为:“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1月15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原为:“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1月15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还有部分条文,根据示范文本在文字表述方面有部分调整,不涉及内容的改变,不再一一列举。章程草案已发给大家,望大家认真阅读。
2022年1月15日
电话 / 传真:58210801
邮箱:sd908@163.comn
WWW:www.shssdsh.com上海市山东商会大虹桥总部
邮箱:shssdsh@163.com
WWW:www.shssdsh.com
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189号(M8大楼)428室